2月18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在招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举引发了广大女性网友的好评,也引起了一些少量的争议。
我们先谈谈妇女就业存在的问题。在18世纪世界工业革命以后,为了弥补资本扩张带来的劳动力短缺,妇女进厂务工渐渐成为常态。直到如今,社会上对妇女上班族已经没有了偏见。但由于我国劳动法的日趋完善,妇女的生育保障得到落实,间接损害了公司经营者的利益。导致许多公司在招聘职工时,有的直接以性别为由将女性拒之门外,有的则由于生孩子以及抚养孩子会花费大量时间的潜规则,将刚结婚不久的生育适龄期女性以及妊娠期女性拒绝。资本逐利是无可厚非的本性,但保障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也是国家的义务。这份通知,彰显了我国对保障妇女合法工作权益的决心。
我们再来看看保障妇女就业的意义。首先保障妇女就业体现的是基本的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人权通识中,妇女不应因为女性身份和生育这类与工作实际内容不相关的原因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理应享有同样的工作机会。第二,减少因生育问题受到招聘期间的不公正待遇,可以增加我国适龄女性的生育意愿。在我国生育率和出生人口持续下跌,人口老龄化加快的时期,大量的生育适龄女性因为存在由于生育被辞退的隐忧而选择了不生育、晚生育,不仅利于我国当前构建健康人口年龄金字塔的人口计划,长期下来还会严重影响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第三,在人口老龄化难以逆转,只能暂缓的时期,我国未来将同现在的日本一般面临劳动力短缺的情况。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保障妇女工作权益,对女性营造友善的就职环境,释放女性生产力,去填补日益短缺的劳动力短缺问题。
尽管在网络上也有很多人讨论,女性由于生理原因,在某些工作任务的担任上天生和男性存在差距,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我们可以留意到,这次通知的重点在于打击由于女职工生育考虑而产生的岗位歧视,而若有工作具体特殊原因而对职工进行选择的没有包含在内。本次多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不仅说明了国家对女性人权问题的重视,也是我国人口大计的一环。
姓名:周政
单位: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