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真”为原告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合法注册的文字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省著名商标”。被告市南区童颜天真儿童摄影旗舰店在“赶集网”、“58同城”网等发布招聘信息,标注有“青岛百年老字号店下属的记录孩子成长记忆的儿童摄影店”、“青岛百年老店天真儿童摄影升级改名后的童颜天真儿童摄影…”,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同为摄影服务企业,被告在其招聘信息中所作的表述会误导相关公众将其摄影服务与原告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有关联,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以任何方式描述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宣传语;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本市公开发行报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