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发布了保护民营经济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向临沂禾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邀请建设公交站亭的函》。2015年11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黄岛区执法局)与禾晟公司签订了《黄岛区公交站亭提升改造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并以协调会的形式将黄岛区涉案路段的公交站亭交由禾晟公司建设。禾晟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6月3日、6月5日分三次办理并取得了黄岛区执法局发放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证》。涉案路段公交站亭建设完毕后,因禾晟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2016年10月10日,黄岛区执法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义对涉案路段的37个公交站亭予以强制拆除。后禾晟公司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2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经复议确认黄岛区执法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义强制拆除涉案路段公交站亭的行为违法。禾晟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黄岛区执法局赔偿其损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因黄岛区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业经复议确认违法,故黄岛区执法局应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鉴于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并以协调会的形式将涉案路段公交站亭交由禾晟公司建设,故本案应充分考虑实际效果,由黄岛区执法局另行对禾晟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更为妥当。遂判决黄岛区执法局对禾晟公司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以后,双方协商达成继续合作协议,圆满化解了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明春说,本案中,人民法院在黄岛区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运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作出裁判,为行政机关和民营企业灵活处理纠纷留出空间,为双方继续合作创造有利条件,这对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