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青岛市文明办对我市进行卫生督导检查以来。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对卫生督导检查出现的问题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为此,市公安局专门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交警、警务保障、治安、各派出所等相关警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我局对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
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公安机关工作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多措并举,全警全力做好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在13处市区交通主要路口针对电动车、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电动车司乘人员不佩戴头盔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在全城区范围内特别是城区六条主要道路进行不间断巡逻,严查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市区开展清理“僵尸车”行动,对能联系上车主的,要求12小时内自行驶离,并在车辆左侧风挡玻璃上粘贴《限期驶离通知书》;对联系不到车主的车辆,依法拖移至专用停车场。拖移车辆时,详细登记车辆信息,对拖移前、拖移后车辆进行照相(录像)取证,车辆进出停车场按照大队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如该车涉嫌盗抢车,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多部门联动,积极联系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农机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整治打击合力。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地桩地锁专项整治。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交警部门牵头,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责令违法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屡清屡设的,将违法人传唤至大队办案中心,对违法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或涉嫌妨害公务的,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联合交通局开展“城区运营秩序”整治行动。行动期间,市公安局在严查酒驾、醉驾、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查处车顶载有活动的“出租”、“代驾”等顶帽的黑出租由交通稽查工作人员处理,并由交通稽查人员进行收缴;查处载有固定的“代驾”顶帽的车辆后,经比照与行驶证不符的,责令其将顶帽现场卸掉,并由交通稽查人员将顶帽予以收缴,大队按照“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进行处罚。联合生态环境局开展“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现场查处的疑似超标大货车,先行移交环保部门,将违法车辆送至“鑫强检测站”进行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检测不达标,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按照《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0条第1款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按照《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0条第2款之规定,处警告;外地号牌机动车再次驶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按照《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0条第2款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联合农机局开展“农机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查处运输型拖拉机,对未取得有效牌证仍驾驶、未悬挂号牌、未按时审验、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毒驾、挪用牌证、非法改装、使用变造、伪造牌证等违法行为。查处的普通拖拉机,由农机部门处理,交警配合。查处的变型拖拉机由交警部门处理,农机部门配合。
市公安局积极联系各家媒体,邀请媒体记者对行动进行现场报道,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同时积极与莱西电台、电视台、掌上莱西、莱西市情、半岛都市报、大众网等各家媒体联系,并召开座谈会,研究商讨营造整治行动的声势,扩大整治行动的影响,让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邀请媒体记者随警进行现场报道,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抓好牵头的全局卫生检查工作,通过不间断的督促检查、通报打分等方式,确保卫生制度落到实处,为广大干警提供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进一步强化了门卫值班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管理,确保了局机关内部安全保卫,有力保证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且根据市爱卫办迎接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小组关于市公安局大门外部两侧不可乱停自行车、电动车的问题反馈及时拟写下发通知,就内部人员的车辆停放进行进一步规范,同时安排门卫加强对外部前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的管理。根据通知及时安排人员到市爱卫办领取宣传材料,并下发通知至各业务警种、派出所,确保按规定张贴到宣传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