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冬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曲奇质检不合格,被处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市监处〔2019〕04009号
当事人:青岛冬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203MA3CEWQ10Y
住所(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仙山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仙山东路10号
2019年10月18日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对青岛冬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曲奇(批号:2019-10-18)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QTC-911003628)。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对检验结果异议或复检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你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该案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车间内工人正在生产面包,未发现生产原味曲奇产品,仓库内也未发现原味曲奇产品。在会议室内,你公司提供了一桶抽样同批次(批号2019-10-18)产品,系为你公司员工从水青花园销售门店(夏庄街道马家台社区A区12-3号)取回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证据提取。你公司生产的原味曲奇(批号2019-10-18),标签标注为:名称:原味曲奇,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保存期30天(阴凉处储存),净含量125g,生产商:青岛冬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20977,生产许可证号SC12437021403347,地址:青岛市城阳区仙山东路10号。无成分或配料表,也无营养标签。该产品用塑料圆桶包装,每桶125克定量,封口处加贴萨么烘焙标贴和透明胶带,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你公司也认可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配料表。”该产品标签没有成分及配料表,涉嫌违反本规定。按照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该产品不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范围,应当有营养标签,但其无营养标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经查证,你公司2019-10-18批次原味曲奇产品,共生产53桶,销售41桶,12桶做招待用,已无库存。产品销售去向是你公司各销售门店,分别为春和景明店4桶、东李新苑店6桶、御景新苑店10桶、水青花园店5桶及监督抽检样品16桶。经落实各门店,除水青花园店尚余1桶,已被执法人员提取作为证据,其已经均已销售出去,无法召回。该产品生产成本5元/桶,销售价格6.5元/桶,货值金额共计6.5元/桶*53桶=344.5元,违法所得(6.5元/桶-5元/桶)*(41桶-1桶)=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吕新杰身份证、授权委托人王香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为2019.10.30,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委托王香伟代理该案有关事项;
2.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为2019.10.30,证明当事人相应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1份,时间2019.10.30,证明当事人在检查时未生产原味曲奇产品,成品库内亦无该产品,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4.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2019.10.30,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原味曲奇产品标签标注情况,车间未生产该产品,成品库内也无该产品,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该产品外,还用于生产其他非涉案产品;
5.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时间2019.10.30,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时间及告知当事人异议或复检权利的情况;
6.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2019-10-18批次原味曲奇产品在门店的销售情况;
7.询问笔录1份,时间2019.10.30,证明当事人2019-10-18批次原味曲奇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成本价格和销售价格;
8.产成品入库单1份,提供时间2019.10.30,证明该批次产品生产数量及成本价格;
9.销货单和各门店订货单共5份,时间2019.10.30,证明当事人2019-10-18批次原味曲奇产品销售去向、销售价格。
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9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市监处告〔2019〕04009号)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标签事项危害后果较小,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从轻处罚。你公司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用于生产其他未涉案产品,不具备没收条件。不予没收。
本机关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没款共计506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6日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