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下午,应开发区信访办邀请,开发区司法所会同社区法律顾问、国土资源所到辖区内某村处理一起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信访积案。
据了解,信访人吕某某的父亲(已故)于1991年同村委签订协议,约定在1993年5月10日前将其宅基地上的老房子拆除,村委在老房子拆除后,新批一块宅基地给吕家用于盖新房子。到了1993年5月,由于村委换届,新批宅基地的事情就一直耽搁了下去,吕家的老房子也一直没有拆除。2011年,吕家的老房子因年久失修倒塌,拥有继承权的吕某某就在原址上新建了三间房屋,现由其母亲居住,因吕某某新建房屋时未得到村委会的批准,吕某某手里持有的仍然是老房子的房产证。2012年,吕某某的邻居王某某在其新建房屋旁建了一座新房子,并顺利的办下了房产证,王某某的房产证与吕某某的房产证上所标注的宅基地有部分重合,王某某遂凭房产证起诉吕某某。平度市人民法院、青岛中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均将该诉讼驳回。吕某某据此认为王某某是侵占自己的宅基地,开始上访,要求将自己旧的房产证换新,承认自己是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开发区司法所到达吕某某所在的村庄后,实地查看了吕某某和邻居王某某的房屋,倾听吕某某的诉求,针对性的给出意见和建议。社区法律顾问向吕某某解释,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宅基地房屋在坍塌后,房屋就已丧失其应有之属性,继承人就再无房屋可以继承。然而,根据宅基地的无偿使用性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坍塌后继承人无权继承宅基地;宅基地在其上的房屋坍塌后,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因此吕某某在房屋倒塌后未经村委批准新建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至于吕某某的父亲和村委签订的协议,由于年代久远,当时因为什么原因未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希望吕某某耐心等待有关部门的答复。
由于当事人吕某某的情绪比较激动,当天下午的信访积案未能成功处理,开发区司法所将继续跟进,全程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