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下午,在青岛交警潍莱高速公路大队辖区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董某脾脏破裂、肾脏挫伤、双侧耻骨骨折,伤势严重,急需住院手术治疗。然而,伤者董某的家境十分困难,面对这么严重的伤情,根本无法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
潍莱大队了解到情况后,立即与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部门和救治医院进行了协调联系,为伤者办理先期垫付治疗费用,开通绿色通道,争取时间,进行救治。目前,伤者正在康复治疗,案件也在进一步办理中。
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形可以使用社会救助基金,又应该如何办理呢?记者从交警潍莱高速公路大队了解到,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有三种情形: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假如发生一起机动车伤人事故,符合以上三种情形需要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会告知医疗机构,医院启动绿色通道来紧急抢救,抢救费用先使用交强险责任限额,超出部分由救助基金垫付,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可达10万元。医疗机构提交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后,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抢救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