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5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其中的新规,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
崂山区法院近日发布了相关“法官提醒”,其中指出——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较为特殊,存在被伪造、篡改、删减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
如果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万不要因为使用微信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如果感到有必要固定证据,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这样既可以证明持有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此外,在微信转账或发送微信红包时,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在涉及借贷方面的案件时,当事人可以运用微信新增的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来自行取证;并建议在提交微信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用荧光笔标注,方便法官审查。
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微信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官还建议,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