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我市近日印发《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规定》。根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防控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启动应急预案。
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逐级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并保证其顺利贯彻实施。其中,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控工作负总责,区、市政府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年度控制和扑灭计划;镇(街)政府落实防控工作责任,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情普查和疫情报告等工作,确保做到辖区内易感动物应免尽免;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核定、免疫效果监测及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牵头做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发展改革部门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相关单位部门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履行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