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惩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2.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核酸检测时,拒绝、逃避检测的;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扰乱核酸检测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3.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医学隔离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不服从隔离管理,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4.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旅馆)、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存在不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查验健康信息等不按照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
5.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封控区和管控区内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外出引发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被确定为新冠肺炎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6.在网络、媒体或其他公共场所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7.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8.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9.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群防群控,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对自己、家人和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违反本通告行为者,构成治安违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202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