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有关规定,RCEP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
自2022年3月18日起,依照RCEP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可向青岛市贸促会申请签发目的国为马来西亚的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和背对背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RCEP有关规定在马来西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贸促会RCEP项下输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和背对背原产地证书采用全面电子化签发,提供证书自主打印服务。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66209576,66209588。
优惠原产地证书操作指南
登录qiye.ccpiteco.net或“贸促会原产地证申报系统”按以下步骤操作:
步骤一、商品备案(同一HS编码、同一自贸区,原材料无变化,备案一次;企业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
注意:1.【商品HS编码】填写6位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HS编码,或进口国海关据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的HS编码(ECFA是对方8位,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HS编码前6位国际通用);
2.【加工工序】是指该商品从原材料加工至成品所需要的工艺流程(中文填写);
3.【新增原材料/零部件】(此栏填写完整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构成和信息,特别是进口成分)
1)【HS编码】是指生产商品所用原材料/零部件的HS编码,不是申报商品的HS编码(原材料HS编码填写前8位,如何归类可网上查询或咨询报关行);
2)【名称】是指生产商品所用原材料/零部件的名称,不是商品的名称;
3)【CIF单价】是指原材料/零部件单价(国产的国内采购价,进口的到岸价,货币单位不限);
4)【价格占总成本比例%】是指所用原材料/零部件的价值占商品FOB价的百分比(原材料的单价×单位商品中该原材料的用量÷商品FOB价,原材料的比率之和通常<100%,含人工等其它成本和利润);
4.【新增备案】-选择优惠区域-优惠类型(优惠类型按理解选择即可,重点是第二步的佐证同时发至邮箱,贸促会端将根据佐证审核,并在回执中注明正确与否)
1)适用:中韩、中澳、中瑞、中智等优惠证书(除亚太、RCEP证书外)
WO:完全中国获得或生产的(农林牧渔矿等天然产品或由上述初级加工的);
WP或PE:仅使用中国或成员国原产材料生产的(成员国原材料视为原产);
PSR:含非成员国原材料,且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清单内的“WO”除外);
%或RVC:含非成员国原材料,不在PSR清单内,且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CTH(仅东盟):含非成员国原材料,不在PSR清单内,在CTH清单内,且品目改变;
2)适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优惠证书
RCEP的优惠类型分为WO、PE、CTC、RVC、CR五个主规则,ACU、DMI两个辅规则,他们可部分组合使用,解释如下:
WO:在中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农林牧渔矿等天然产品或由上述初级加工的);
PE:仅使用中国或成员国原产材料生产的(成员国原材料视为原产);
CTC:含非成员国原材料,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税则归类改变;
RVC:含非成员国原材料,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价值成分40%;
CR:含非成员国原材料,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化学反应;
ACU:累积规则(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成员国原产材料视为中国原产材料);
DMI:微小含量又称容忍规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符合全部非原产材料价值≤离岸价格的10%,或归入50-53章的货物,全部非原产材料重量≤货物总重量 的10%,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3)适用:亚太优惠证书
.完全获得或生产(原材料全部中国原产):选“A”
.非完全获得或生产(含进口原材料或不明国别原材料的):
① 货物符合规则第三条(二)清单中列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选“E”
② 含有成员国进口原材料的(亚太成员国成分累积≥60%):选“C”
③ 含非成员国进口或不明国别原材料的(非亚太成员国成分≤55%):选“B”
步骤二、同时!同时!将以下佐证材料发至邮箱ccpitqdco.mczx@qd.shandong.cn(目的:追溯原材料来源;邮件主题填公司名称,邮件内容请留联系人和电话)
1、工厂购买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增值税发票(进口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商和工厂之间的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如果工厂就是出口商,不需要提供此项);
步骤三、优惠原产地制单(“商品备案”审核通过后,点【创建原产地证】-选择对应“自贸区”制单-发送)
注意:1.证书内容要求英文填写,且英文大写(唛头除外,ECFA证书要求中文);
2.【发票号码】应与在进口国海关清关时使用的发票一致。系统最多支持25个字符,不能修改、重复使用,不能O/0混淆、空格、点等特殊字符;
3.【出口商】【生厂商】【进口商】填写公司名称+地址+国家(亚太进口商可“TO ORDER”);
4.【出口商】按照规则,此栏不允许出现中间商,中间商可填在备注栏(亚太填在货描处);
5.【生产商】如果不知道工厂信息,可选“UNKNOWN”选项或其它(中韩、中智、中毛、中巴证书无此选项);如果出口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选“AVAILABLE UPON REQUEST”或其它;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可选“SAME”(东盟、亚太、瑞士、冰岛、新加坡、柬埔寨证书无生产商栏,如需要,可填写在“备注”栏或货描后--MANUFACTURER:名称+地址+国家);
6.【运输路线-“编辑”】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国家+港口+运输方式+出运日期,如果实际的起运港或目的港不在“下拉菜单”中,可以先在下拉菜单中任意选择一个港口,然后在第二行手动修改;【一程】填写详细的船名航次、车厢编号或车牌号等;
7.【毛净重标识】根据发票、箱单等在“下拉菜单”中选择(中智证没有毛重);
8.【申请/签署地点】填写:QINGDAO CHINA(ECFA证书仅填写中文“青岛”);
9.【备注】栏可填写中间商、合同号、第三方发票等信息(亚太无此栏);
10.【商品HS编码】此栏无法手动填写,需要提前商品备案并通过贸促会审核(见步骤一和二);
11.【货物描述】输入具体的品名、型号等详细信息;
12.【包装数量及单位】此栏输入的信息会自动生成英文数字+阿拉伯数字+单位,并显示在证书的货描前(强烈推荐填写,会自动生成包装数量,避免书写错误,注意此栏中“单位”的单复数形式,可手动修改;也可自行在“货物描述”中手动输入包装数量。这两种方式二选一,否则证书上包装数量会重复显示);
13.【第一法定单位和数量】它们不体现在证书上,是为了海关统计需要。各税则号的第一法定单位,请参阅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或根据报关单填写;
14.【文字唛头】根据发票、箱单填写,无唛头填“N/M”,如特殊图形文字等复杂内容,通过“图片唛头”上传,并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中韩、中格应填写“IMAGE OR SYMBOL”或“I/S”);
15.【图片唛头】不是必填项(当唛头为特殊图形或图片,才使用此功能);
16.【上传佐证资料】上传对应的出口《商业发票》和《箱单》;
17.【ECO打印副本数】选择“0”份(即证书是1正0副,企业留底自行复印);
18.【印章、签名选项】选择“打印”(秘鲁、哥斯达黎加、东盟部分国家除外);
19.【发票金额】与商业发票上的一致;【FOB金额】币种“美元”自行换算,仅用于统计;
20.【第三方发票】东盟、RCEP证书中有此选项,如发票由第三国开具的,请选择“√”,且在“备注栏”注明第三方公司名称+地址+国家(“第三方”指非缔约方或是缔约方中其他国家或地区,国内公司不属于协定第三方);
24.【后发证书】货物出运后1年内可以申请补发,系统自动生成“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预览不显示,证书打印出来才显示(例外:亚太不可以/新西兰没规定/ECFA90天内可后发);
21.【商品项目数】中瑞、中智证书≤50项;RCEP、东盟、格鲁吉亚、新加坡证书没有限制;其它≤20项;
22.【预览打印】发送前,务必点“预览”看实际证书效果,核对后再发送(首次使用,在登录页下载“打印组件”);
23.【改证重发】“已发证”状态的单证,点“改证重发”,修改发送(取证时退原证);
25.【原产地证的四种状态】:
(1)“已发证”状态,可以修改,点“改证重发”重新编辑,发送后新证覆盖原证信息,若已取的单证,取新证时退原件;
(2)“拒绝”状态,可以修改,直接点“编辑”按要求修改;
(3)“待审”状态,不能修改,需耐心等候贸促会端审核,方能再重新编辑;
(4)“新证”状态,可以修改,需点发送,“待审”状态,贸促会端才能收到;
步骤四、打印原产地证书(证书状态为“已发证”状态时):
1. 东盟国家(印尼、新加坡、泰国除外)、秘鲁、哥斯达黎加这些国家不接受电子印章和签名
u 需带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员本人到当地贸促会手动盖章、签字;
2. 除以上国家外,出口至其它国家的优惠原产地证书以及一般原产地证书
u “印章和签名”已打印在证书上,系统内申请开通“自主打印”,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需配备彩色打印机,系统内点击“账号管理”-“自主打印”-上传资料-登录首页下载“打印组件”);
备注:1.审核时间: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候(随时刷新系统,查看最新审核状态);
2.贸促会可以全口径签发我国各类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3.东盟十国: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4.《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蒙古、老挝、孟加拉;
5.《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十国;
6.降税查询网站“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查询仅作参考,以对方海关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