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恒丰银行潍坊高密支行发挥银行网点第一道反诈防线作用,面对可疑人员快速反应,通过银警联动,成功抓获涉赌涉诈嫌疑人员一名,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案例分析
日前,客户张某至恒丰银行潍坊高密支行柜面办理现金取款业务,要求从其银行卡中提取现金2000多元。为避免客户排号等待,柜面人员告知客户提取小额现金可至自助取款机办理,但客户坚持要求在柜面办理取款业务,但未能说明原因。客户的这一行为引起了营运主管的警惕,营运主管立即查询张某银行卡状态,经核实,该银行卡在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开立,因交易可疑等因素,已被采取了暂停非柜面交易的管控措施。为进一步了解其账户使用情况,潍坊高密支行营运主管现场向张某询问交易情况,张某情绪激动不予配合。
经查询,张某该账户于2023年6月28日至6月29日期间发生600多笔交易,存在小额测试、交易快进快出等明显的可疑特征。随后,潍坊高密支行立即与青岛分行营业部核实该账户管控原因。经综合分析,恒丰银行潍坊高密支行立即向当地反诈中心上报该情况,反诈中心查询告知张某存在他行一级卡涉案情况,涉案金额高达25万,同时反诈中心要求高密支行配合控制嫌疑人张某,公安民警随后赶至高密支行,将张某现场带走调查。两天后,高密市反诈中心向高密支行出具了线索受理回执,明确张某名下银行卡已涉案,并感谢高密支行提供线索并及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恒丰银行潍坊分行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为助力建设平安中国贡献金融力量。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